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二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原则上按国家制定的现行办法办理。 各边境盛自治区属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的品种及年度出口配额,1996年由外经贸部根据其前三年的生产数量、出口实绩和增长率进行核定下达,以后参照上年的出口量和增长率核定下达。 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中涉及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将在招标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