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经批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除第十条以外的进出口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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