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条
各边境省、自治区可指定1—2家有经营实绩或经营能力的边境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本盛自治区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各边境省、自治区可指定1—2家有经营实绩或经营能力的边境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本盛自治区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