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