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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