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