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