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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