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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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