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