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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