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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