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