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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