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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