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第一条独立法条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