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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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