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八条
水产品产量(3分)。指本市水产品产量(包括海水、淡水养殖及捕捞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考核年度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西宁、拉萨不参与水产品产量考核,仅考核蔬菜面积、蔬菜产量、肉类产量,具体要求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生产统计数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