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七条

肉类产量(9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6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若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等5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城市考核猪肉产量。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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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