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2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年度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至少2次,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每发现1个不合格样品,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全市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区县均值达到3,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0.1扣0.1分,最多扣2分。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命名的,得基础分2分,或辖区内区县每获得1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得基础分1分,最多得2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持稳定,检测能力稳步提升,得2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加强品牌培育力度,推进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区域公用品牌注册,注册数量达10个得基础分1分,每少1个扣0.2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