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章 船公司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