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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