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