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条法司组织编列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条法司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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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