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 (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同一或者类似事项已经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