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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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