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规章涉及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制作英文译本。 规章的英文译本由起草单位负责制作,一般应当在规章实施前报条法司,确有特殊情况的,不晚于规章施行之日起75日内报送。 条法司对规章的英文译本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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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