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制定规章及相关规章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行内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文号的,适用本规定;使用其他部门文号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报条法司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制定规章及相关规章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行内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文号的,适用本规定;使用其他部门文号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报条法司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