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条法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至起草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补充。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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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