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条法司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法司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条法司倾向性的意见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决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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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