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法司经司务会审议通过,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立法依据不足,或者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存在冲突的; (二)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三)未充分征求意见,或者对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达成较为一致意见的; (四)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或未通过第二十二条审查的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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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