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条法司负责统一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或者补充计划;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协调正确处理主要争议; (六)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主要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八)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