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一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并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条法司审查。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并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条法司审查。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