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相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新起草的规章拟替代相关规章或者修改相关规章部分条款的,应当明确拟废止的相应规章或者拟废止、修改相关规章的相应条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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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