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相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新起草的规章拟替代相关规章或者修改相关规章部分条款的,应当明确拟废止的相应规章或者拟废止、修改相关规章的相应条款。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起草的规章应当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相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新起草的规章拟替代相关规章或者修改相关规章部分条款的,应当明确拟废止的相应规章或者拟废止、修改相关规章的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