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说明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章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主要起草过程;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意见征求及采纳、协调处理情况; (五)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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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