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由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条法司负责指导协调。 涉及重大事项、多个内设机构职权等的规章,可以由条法司负责起草或者组织相关内设机构起草。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