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九条

第三章 恢复与处置计划

第九条

在系统重要性银行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满足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系统重要性银行启动并执行恢复计划,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度过危机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恢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概览,恢复计划治理架构与职责划分。

(二)关键功能与核心业务、关键共享服务和重要实体识别,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恢复措施的触发机制,包括触发指标定义及设置等。

(四)压力情景设计、分析及各压力情景下的措施有效性检验。

(五)银行在面临资本不足或流动性困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具体执行方案,包括补充流动性、资产出售、补充资本、暂停或限制分红、压缩经营成本等。

(六)银行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报告和沟通策略等安排。

(七)银行实施恢复计划的障碍及解决障碍的措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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