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七条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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