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二十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违反附加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银保监会积极采纳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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