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时共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计报表、监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风险报告。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的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进行审批时,银保监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民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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