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和分析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财务数据、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等定量信息。

(二)收集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定性信息。

(三)定期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跨境经营情况、跨业经营情况以及内部风险交叉传染途径。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实施强化性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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