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恢复与处置计划
第十二条
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确保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与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且有效、可操作。
(二)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能够有效支持处置。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恢复与处置计划
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确保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与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且有效、可操作。
(二)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能够有效支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