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恢复与处置计划

第十二条

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确保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与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且有效、可操作。

(二)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能够有效支持处置。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