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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