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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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