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