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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