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