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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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