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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