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