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海关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