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海关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海关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