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海关总署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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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