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第八条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海关总署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