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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