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