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