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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