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