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